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451號聲請人 彭毓秀 上聲請人彭毓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