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韻淇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被告 柯羽姮 (原名 柯碧菊
林顯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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