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72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俊銘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367號、102年度訴緝字第4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坦承犯行,而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案情亦已辯論終結,已無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執行另案所處有期徒刑5月之刑等語。
二、查被告已因另案送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執再甲字第10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院原羈押處分,業因被告另案送執行而消滅,本院自無從再對被告之聲請為准予之裁定,從而,本件被告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吳芙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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