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佑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佑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八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佑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三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間某日、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某日兩度另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以一百年度上訴字第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八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揭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應認聲請意旨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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