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林玉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冠翔王冠勤王品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 楊美人 之除戶謄本。

二、相對人王冠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冠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品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蓋有受任人林玉培印章之委任狀,並需與聲請狀上印章相符。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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