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1號原告 呂愛玉 被告 呂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定裁定已於101年4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