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債權人 張泉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意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表明正確請求之利息利率(如未約定者,請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