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士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士凱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至13行「『豆漿』將上開門號供自己或他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即由該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更正為「嗣『豆漿』將上開門號供自己或其餘行騙者使用(無證據證明達3人以上),即由該行騙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含附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孫士凱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門號予「豆漿」之成年男子為詐騙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即曾經將個人帳戶資料提供與行騙者,而為本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判決處刑,竟仍再次將本案門號交付行騙者使用,被告所為實助長訛詐風氣,亦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行騙者之真實身分,並造成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兼衡其於偵查中所陳述之工作狀況,及本案犯行之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書記官藍盡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702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孫士凱明知電話為個人通訊之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憑身分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其應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請之行動電話交付予他人使用,易供作犯罪集團隱匿犯罪所用之聯絡工具,又對於提供行動電話,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前往嘉義市○區○○○路00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旋於上址門市前,將該門號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豆漿」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從事犯罪。嗣「豆漿」將上開門號供自己或他人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即由該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8年12月17日11時5分許,以孫士凱前開門號致電吳○○,向吳○○佯稱係其友人蔡○○,並稱急需用 錢云云 ,致吳○○陷於錯誤,自108年12月17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嘉義縣○○鄉○○○路0號頭橋郵局,臨櫃匯款如附表所示數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朱○○(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488號、第2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玉山銀行帳戶、陳○○(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4554號追加起訴)中華郵政帳戶、歐○○(所涉詐欺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21221號為不起訴處分)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總計新臺幣(下同)90萬元。嗣吳○○發覺遭騙,乃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孫士凱於偵查中之自白供述。
(二)告訴人吳○○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通聯調閱查詢單;電話號碼通報紀錄分析列印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110年5月19日嘉服字第1100000062號函所附行動寬頻(租用/異動)申請書。
(四)告訴人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帳戶個資檢視;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2月17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11116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朱○○)、歷史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2月1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10905號函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歐○○)、歷史交易明細;中華郵政開戶基本資料(陳○○)、歷史交易明細。
(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附表】編號匯款時間金融帳戶金額1108年12月17日12時56分許玉山銀行【戶名: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25萬元2108年12月18日13時8分許中華郵政【戶名: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55萬元3108年12月19日12時40分許國泰世華銀行【戶名:歐○○,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0萬元共計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