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 潘麗美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九六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原告 潘麗美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四九六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