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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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二九三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山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街○○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九八七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九二)北院錦文字第○四四三八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四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玫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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