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相對人 何建達 債務人 何景富 即 何文卿 之繼承人債務人 何瑞權 即何文卿之繼承人債務人 何美誼 即何文卿之繼承人債務人 何淑宜 即何文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7月8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景富即何文卿之繼承人、何瑞權即何文卿之繼承人、何美誼即何文卿之繼承人、何淑宜即何文卿之繼承人,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何文卿(已歿)於94年9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9月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5年11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48,88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於99年7月3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何建達,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現欠餘額暨往來明細查詢單、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及被繼承人何文卿、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等為證,本件相對人何建達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太平區│光華││393│98.2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371│臺中市太平區光│住家用│1層:47.03││全部││││華段393地號│加強磚造│2層:47.03│││││├───────┤共2層│合計:94.06││││││臺中市太平區大││││││││興十九街12巷3││││││││號│││││├─┴──┴───────┴────────┴──────┴─────┴────┤│共同使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