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聲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聲重字第1號聲請人 趙高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原陸軍總司令部)間退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3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及第287條所明定。準此,聲請重新審理者,限於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對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終局判決」始得為之。如聲請人為「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依聲請重新審理方式請求救濟,因此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對該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即屬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退伍事件,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1年度判字第11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嗣聲請人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裁字第1112號裁定、105年度裁字第1501號裁定、106年度裁字第874號裁定、107年度裁字第937號裁定、109年度裁字第526號裁定及110年度聲再字第17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惟聲請人係該裁定之當事人,且係對確定裁定為之,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林妙黛法官侯志融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