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8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東隆 相對人即債務人雲上昇即 林秀貞 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楊 和妹即林秀貞之繼承人 林慶沛 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詩彬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郁娥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品齡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玉枝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若豫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林慶沛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慶法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永鎮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相對人 林俊臣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林秀鳳 即林秀貞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拍賣之抵押物如為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應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後拍賣之。依此規定,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秀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於債權人之債務,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0年11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800,000元。
(四)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秀貞,債務額比例:全部。嗣⑴案外人即被繼承林秀貞於民國95年3月2日借款10,000,000元⑵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林秀貞邀連帶保證人雲上昇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1,656,610元,⑶債務人雲上昇邀連帶保證人即被繼承人林秀貞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向聲請借款10,759,225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15年3月2日⑵民國107年3月2日⑶民國107年3月24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未按期履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31,628,15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被繼承人林秀貞嗣於106年11月6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 雲永旭雲虹綺雲永鑫 已抛棄繼承,而其父母均已死亡,其第三順位繼承人未辦理抛棄繼承。而第三順位繼承人中之林慶沛於107年2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妻 林楊和妹 、其子女林詩彬、林郁娥、林品齡、林玉枝及林若豫,均未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其中林玉枝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故相對人雲上昇、林楊和妹、林詩彬、林郁娥、林品齡、林玉枝、林若豫、林慶法、林永鎮、林俊臣、吳林秀鳳因繼承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他約定書、不動產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及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即交易明細)、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林慶沛)、除戶戶籍謄本、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庭函等影本為證,又被繼承人林秀貞死亡後,上開抵押物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惟按不動產所有權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759條規定,登記為處分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是相對人自應於繼承開始時,因法律規定當然取得本件抵押物之所有權,且依首揭說明,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上開之規定,於法有合,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區○○○段│二│9│109.00│全部│├─┼───┼────┼───┼───┼──────┼─────┼──────┤│2│臺中市○○區○○○段│二│9-1│15.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08│臺中市中區綠川│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86.98│陽台:17.07│全部││││段二小段9、9-1│主要建材:鋼筋混│二層:101.59││││││地號│凝土造│三層:101.59│││││├───────┤層數:4層│四層:101.59││││││臺中市中區中山││屋頂突出物││││││路45號││:7.95││││││││騎樓:13.83││││││││合計:413.53│││├─┴──┴───────┴────────┴──────┴─────┴────┤│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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