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錦文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且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錦文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當庭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且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再開本件辯論,並將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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