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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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毒偵字第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前科如下:查被告於民國90年
間曾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319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於92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竟未悛改,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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