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緝字第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如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補充如下: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
其刑2分之1。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35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
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
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