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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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9號原告 劉文益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所長)訴訟代理人 朱豐誠
鄧培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1年8月28日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2年1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