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 李照俠 相對人 陳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人 郭明鈺 對債權人許登傑所負之債務,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上開抵押權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讓與登記予聲請人,所擔保之債權亦隨同移轉。茲因債務人郭明鈺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元,已屆102年7月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豐年││0407-0│建│67.94│全部│├─┴───┴────┴───┴───┴──────┴─┴─────┴──────┤│重測前: 翁子段 0000-0000地號。│└────────────────────────────────────────┘┌─┬──┬───────┬────────┬─────────────┬────┐│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5│臺中市豐原區豐│住家用│第1層:35.51│陽台:5.63│全部││││年段0000-0000│鋼筋混凝土造│第2層:37.05││││││地號│2層│突出物:14.95│││││├───────┤│合計:87.51││││││臺中市豐原區豐││││││││年路149巷33之3││││││││號│││││├─┴──┴───────┴────────┴───────┴─────┴────┤│共同擔保地號:豐年段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豐年段00000-000。││重測前:翁子段0000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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