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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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440號
103年度審易字第8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振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496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8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范振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肆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稱重)均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
一、范振德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3429、45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2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359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復又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886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1年11月7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6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9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施用第一級、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8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③加重竊盜、普通竊盜及幫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1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⑤⑥所示之罪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案經接續執行後,於101年8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嗣先後於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為警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范振德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范振德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皆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再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次施用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次查,其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因之,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件3罪,均為累犯,悉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各項犯行前,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處分之執行,復曾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屢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均已執行完畢,有如前述,詎尚不知省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犯本件同質之罪,足徵其沾染毒癮頗深,然衡以施用毒品乃僅戕己身體健康之舉,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末念其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衡酌案發時其職業為「工」,家境則屬「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並就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及就此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4個,其內所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稱重)為第二級毒品,且與所附著之包裝袋難以剝離殆盡,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對其所為附表所示各相關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諭知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組,屬被告所有並為供其犯附表編號二所示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對其所為附表編號二所示該次犯行諭知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查獲經過│主文欄││││及所施用之毒品│││├──┼────────┼───────┼──────────┼───────────┤│一│102年10月7日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嗣於102年10月8日上│范振德施用第二級毒品,││︵│午3時許,在桃園│命置於鋁箔紙上│午11時50分許,為警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03│縣平鎮市○○○路│燒烤吸食煙霧之│其左揭居所內查獲,並│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年│213巷34號其居所│方式,施用第二│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度│內│級毒品甲基安非│袋3個。後經警將之帶│安非他命殘渣袋叁個(內││審││他命1次。│回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訴│││確呈嗎啡、甲基安非他│稱重)均沒收銷燬之。││字│││命、安非他命之陽性反│││第│││應,始查悉上情。│││440││││││號├────────┼───────┤├───────────┤│︶│102年10月7日晚│以將海洛因摻入││范振德施用第一級毒品,│││間8、9時許,在│香菸後點燃吸食││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桃園縣平鎮市太平│之方式,施用第│││││西路213巷34號其│一級毒品海洛因│││││居所內│1次。││││├─┬──────┴───────┴──────────┴───────────┤│││①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採尿照片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103年4月24│││據│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扣押物品清單。││││②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個。│├──┼─┴──────┬───────┬──────────┬───────────┤│二│102年11月20日下│以將甲基安非他│嗣為警於102年11月20│范振德施用第二級毒品,││︵│午2時許,在桃園│命置於玻璃球內│日下午2時50分許,在│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103│縣桃園市○○路3│燒烤吸食之方式│桃園縣桃園市○○路3│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年│段路旁某處其所駕│,施用第二級毒│段與三民路1段路口前│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度│駛車牌號碼00-000│品甲基安非他命│查獲,並扣得范振德所│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內││審│9號之自用小客車│1次。│有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含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易│內。││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稱重)沒收銷燬之,扣案││字│││1個。後經警將之帶回│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第│││採集尿液送驗,結果確│││858│││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號│││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證│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桃│││據│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照片5張、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②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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