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原告 葉玉梅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貳萬陸仟肆佰元。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名下所有禮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協同原告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代表人變更登記為原告。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26,400元,今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