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46號原告 李佳蓮 被告林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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