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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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皓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329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之上開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者,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業於民國108年9月2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嗣上訴人即被告施皓懷(下稱上訴人)於108年10月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以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該裁定復因同一原因於108年11月20日寄存於上開派出所,上訴人業於108年11月25日親自至派出所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件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憑,是該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於108年12月2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見解,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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