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綉春 上列聲請人與 楊子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狀載釋明文件,電表抄表日期乃為民國109年1月
6日,惟相對人於109年1月3日搬離,是故本件電費請求金額係為新臺幣7,181元,抑或7,165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