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簡字第223號

原告 陳麗珍

被告 李哲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9,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對原告心有不滿,於民國110年6月28日13時9分許,向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潑灑紅色油漆,以致上開房屋之磁磚外牆、門前抿石子地面、電動鐵捲門、電錶蓋、鐵門及排水管外觀污損而不堪使用,並致原告心生畏懼,原告就清洗上開物品外觀,已支出清潔費新台幣(下同)99,000元,預計更換、復原上開物品須支出235,000元,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上開損害,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300,000元,合計634,000元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3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被告並不爭執,惟原告主張之清理費用過高,且上開物品僅外觀受損,無須更換新品,另原告請求之慰撫金,其數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暨本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字第78號判處被告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堪信為實在,則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財產權及自由權,並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自屬有據。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因被告對其房屋潑灑紅漆,以致上開物品外觀受損,而支出清潔費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收據為證,被告雖抗辯原告所主張之清理費用過高,惟就此並未提出反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清潔費99,000元,應予准許。

 ㈡原告雖主張因被告之不法侵害,更換、復原上開物品預計支出工程費235,000元云云,惟上開物品係外觀遭潑灑油漆,以致其外觀污損,其形體、功能或效用並未遭到任何損壞,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有更換新品之必要,則原告主張更換新品,顯非必要,從而,原告請求更換、復原上開物品之工程費用235,000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剔除。

 ㈢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名譽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法院於核定其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潑灑紅漆之方式,對原告為惡害之告知,致原告心生畏懼,則原告在精神上必受有相當之痛苦,其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於法自屬有據。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學歷,從事經絡教學及工作室,目前因疫情沒有收入,此前收入約每月2萬元,名下無不動產;被告為高職畢業學歷,係加油站時薪人員,每月薪水約26,000元至28,000元不等,名下無不動產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不法侵害之情節及前述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6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㈣依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59,000元(計算式:99000+60000=159000)。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按即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准許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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