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幫助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第340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重大,其所幫助之犯罪(其涉處分2以上帳戶)及正犯之犯罪(正犯涉及之詐欺犯行有7件以上)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該款規定,均有詐欺罪反覆實施之虞之規定)之反覆實施之虞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5年9月6日實施羈押。今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且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爰自95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