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等52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億參仟肆佰壹拾壹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捌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