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仕群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仕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仕群(下稱上訴人)因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以110年度原訴字第37號判決在案,並經本院於110年7月7日寄存送達於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並依法製作送達通知書,分別黏貼於被告住所之門首及置於其住所之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頁)。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7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另狀補陳」,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經本院於111年7月20日以新院玉刑順110原訴37字第025123號函通知被告應補正上訴理由,有該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34頁、第436頁),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爰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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