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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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87號聲請人 楊春城 相對人台灣佳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田敬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9,9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併請陳報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調解委員資訊詳見本院公開網站),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玉華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補 字第 87 號裁定(109.04.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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