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美玲法官盧軍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