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 張震宇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
二、經查: 林秀蘭 對聲請人訴請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林秀蘭於民國107年04月30日言詞辯論中撤回起訴而終結確定在案。而聲請人在該案確定後,在超過6個月之期間後,始為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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