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6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戴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