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2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香港商歐洲商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98年4月16日起再展延至民國98年10月1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香港商歐洲商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自97年4月16日就任為香港商歐洲商品驗證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奉鈞院准予備查在案,因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移轉清算事務繁瑣,而不能在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前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
414號准許自97年10月16日起展延清算至98年4月15日止,惟因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領回、移轉尚需由台北縣政府檢核,無法依限完成,爰依公司法上揭規定聲請展期等語。
三、本件經該聲請人所提事證及本院調卷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