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陳姿旻 債務人 許睿媕許宜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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