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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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簡抗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8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對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國110年2月23日109年度簡字第3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抗告人雖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10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嗣經本院審判長於110年5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抗告不合法。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協明
法官林韋岑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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