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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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7號聲請人 宋源性 相對人 楊泰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泰寧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票據號碼:NO535234),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
編號發票日到期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1111年3月1日112年7月31日40,000元NO53523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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