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14號原告 王素秋 被告 戴濬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204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643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