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陳維宏 被告 鍾佳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苗金簡字第4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正杰
法官劉冠廷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