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996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吳秀英 代理人 胡淑美 債務人 蔡惠玲
蔡彧 即 蔡欽智
楊品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2,576元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4%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