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萬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八年度罰執字第二九四號、一○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萬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莊萬量因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