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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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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