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崔邦興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8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邦興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崔邦興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得易科罰金部分)、2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由檢察官於民國106年3月27日移送勞動場所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後,迄今已逾2年,經考核執行成績優良、悛悔有據,因認上開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爰依 刑法第90條第2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最近6個月之得分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