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簡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簡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簡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獻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如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是以,刑事裁判如有上開顯然之錯誤或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之所載,容有誤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表:│├─┬────────────┬────────────┬─────────────┤││更正前(即原判決書所載)│更正後│備註│├─┼────────────┼────────────┼─────────────┤│1│並徒手竊取張獻殷所有之現│並徒手竊取 鄭懋德 所有之現│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金│金│之「第5行」│├─┼────────────┼────────────┼─────────────┤│2│嗣經張獻殷發覺遭竊報警處│嗣經鄭懋德發覺遭竊報警處│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理│理│之「第8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