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3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黃啓榮
       高靜玉
       黃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一點一五計算,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
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一五,
及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一六,及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八三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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