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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