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36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敔菁鍾惠之 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國榮 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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