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1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廷仰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麗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劉麗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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