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7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張光智 即日翔小吃店即 張沛然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即張沛然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光智即日翔小吃店即張沛然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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