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良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叁仟捌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計算之利息,與其中伍萬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