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崇餘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崇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崇餘(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1871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毒品罪易服勞役200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林美玲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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