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370號原告甲○○住○○縣○○鄉○○路00號之0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3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姚啟涵